3人因水电问题与物业产生矛盾,遂在下班高峰期受其领导指使将单位车辆堵在小区门口,该行为严重的影响车辆通行。辖区内的派出所对4人做出行政拘留决定,其4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8月23日下午5时许,日照的李明(化名)及两个同事因单位水、电供应问题与某物业公司产生纠纷,3人遂受其领导指使,先后驾驶单位的车辆,停放在某小区大门口,妨碍车辆通行。小区里还有个饭店,吃完饭的客人开的车出不来,有的客人只能打车回去。当时正值下班高峰期,外边的人进不去小区,小区里的人也出不来。
当日18时30分,东港区公安分局所辖山海天边防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到达现场,经调查询问后,对涉案车辆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次日依法对李明等人等人进行了传唤,2013年9月3日,东港区公安分局依法向李明等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拘留5日,由于其领导教唆他们3人,符合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
后李明等4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东港区公安分局依法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2014年3月1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东港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李明等人诉至东港区法院,要求变更东港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东港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东港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后李明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2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明等人驾驶车辆将小区大门堵住,致使车辆无法出入,扰乱了小区的正常通行秩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情形,且由于李明等人的行为造成了小区的交通堵塞,其行为符合《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情节较重”的情形,东港公安分局对李明等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东港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等人作为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即使因与物业服务公司存在纠纷,亦应通过正常和合法的途径反映和解决,而不应采取堵塞小区交通的极端行为。
李明等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亦未及时采取措施终止该行为,直至公安机关采取拖车拖离的措施才恢复小区交通,东港公安分局认定事实清楚,认定李明等人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重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9月12日,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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