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上周二对中国人李翔进行宣判,称其盗版多种软件价值约1亿美元,李翔被判刑12年。这个案件引发了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罪与罚的思考。
网络知识产权纠纷频发,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在认知上存在误区,比如认为互联网就是免费的,看书、看电影、听音乐就不应该花钱。甚至一些企业也认为盗版“仿制”在现阶段必不可少,可以弥补产业技术的不足,甚至认为“盗版是低收入阶层分享社会成果的有效手段”。
现阶段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一般采用技术和法律手段。技术手段是指普遍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法律手段则是通过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来提供保护。
笼统来讲,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要承担以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刑事责任。《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以及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三是行政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19条规定了网络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虽然有法律规定,然而现实中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还面临不少困扰,比如举证成本过高和不对称的赔偿,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等。面对这些问题,各地司法部门也积极探索互联网环境下侵权问题法律适用的有效机制,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尝试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咨询等技术事实查明制度,积极应对新媒体时代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新挑战和新问题。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