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承诺出诊却食言 病人死亡惹麻烦
胡眉岩邑法本报记者陈宇近日,大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大邑县沙渠镇卫生院承担10%的次要责任,赔偿原告杨华2万余元。
2006年2月17日凌晨,因丈夫邓志明头疼不能下床,杨华到沙渠镇卫生院请医生出诊时,值班护士李某叫杨华将患者送到医院治疗。事后,杨华返回家中,叫人将邓志明送到几公里以外的大邑县安仁镇卫生院住院治疗。3时25分,邓志明被送到安仁镇卫生院,该院诊断后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同时建议家属转院,遭到杨华拒绝。12时20分,安仁镇卫生院见邓志明没有好转迹象,和家属协商后转入大邑县人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脑干出血”,邓志明不久即死亡。
事后,杨华认为沙渠镇卫生院向社会作出“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病人”的承诺后,一旦接到患者求助,即与患者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沙渠镇卫生院未出车出诊履行抢救义务,应对邓志明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杨华起诉到法院,要求沙渠镇卫生院赔偿20万元。
审理过程中,沙渠镇卫生院认为其曾经作出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病人等承诺属实,但免费接送病人一般指重症病人。按照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生无出诊的法定义务,值班医生在晚上12点过后睡觉是符合规定的。因此,双方并未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该事件中无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沙渠镇卫生院曾通过广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危重和手术病人;设有急救室,医生、护士通宵值班。同时,沙渠镇卫生院还向社会公布了急救电话号码。
法院认为,沙渠镇卫生院以广告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承诺,该广告词系其发出的要约,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杨华受患者委托,要求沙渠镇卫生院派医生出诊是对方承诺行为,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另外,邓志明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过程中也存在过错:沙渠镇卫生院拒绝出诊后,在到安仁镇卫生院治疗路途中,路过沙渠镇卫生院时,本来可以再次前去该卫生院就诊治疗,但其舍近求远到安仁镇卫生院治疗,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况且,患者在安仁镇卫生院出现病危情况后,卫生院多次建议患者转院却遭到患者家属的拒绝,进而导致患者死亡。法院最终认为,邓志明的死亡原因,既有沙渠镇卫生院的不出诊原因,也有自身延误抢救时间、自身病理等综合因素。其中,原告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沙渠镇卫生院承担1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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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