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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户外隐患案例:56岁大妈跳广场舞惨遭杀人之祸

2015.04.28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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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余姚城区兰墅公园出现的一起凶杀案引发众多网友关注,56岁的大妈在跳广场舞的时候却惨遭他人砍杀,而犯罪者杨某事实上与被害大妈并没有什么仇怨。据了解嫌犯杨某疑似精神异常。接下来一起看一下事件回顾。

案例回顾:

“26日晚7点半左右,兰墅公园一女的被人用刀砍死了,现场血迹还未干,警车和急救车刚到达。

从前天晚上8点起,余姚微博圈就被这起凶杀案刷屏,大家议论纷纷。

一名跳广场舞的女士说,突然听到有人大喊杀人了!杀人了!”她回头一看,一名中年女子倒在血泊中,另一名女子急匆匆地往西边跑去,穿过一片小树林就不见了。从现场上传的照片来看,被害女子个子矮小,短发,身边丢着一个双肩包,但是关于她俩发生了什么,没有一个人说得清楚。

就在昨天早上,记者从余姚警方得到消息,通过一个晚上的努力,民警于昨天早晨7点左右已在慈溪市匡堰镇抓获嫌犯杨某(女,37岁,贵州人),而被害人当时经现场确认,就已经死亡,死者系姚某(女,56岁,宁波鄞州人)

昨天中午11点半,记者来到位于余姚市世南西路上的兰墅公园,离案发已过去十多个小时,现场清理得差不多了。虽然时隔大半天,还是有一些居民过来,其中不乏前一晚在场的群众。我没有看见凶杀过程,但是我来的时候,死者还没被送走,当时她的颈部血流如注,猜测是被人从背部抹了脖子。

家属猜测被害人从未和他人结怨,可能是误杀。而据警方透露,嫌犯杨某疑似精神异常,目前已被刑事拘留,具体的案情,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佰佰提醒:

对于精神异常杀人伤人事件已非第一次出现。对于这一类事件,我们通常认知中觉得精神异常者不存在法律责任问题,而事实上这也需要视情节而定。

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在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精神病人中,大部分是精神分裂症。经鉴定确认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基本上都是发病期的患者,只有在发病期患者才容易出现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在恢复期,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精神活动疾病正常,他们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应视患者当时的精神状态而定。

(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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