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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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法规相关知识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光污染的危害很多,它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影响其他动植物的生长发育自然繁衍,同时对自然生态环境也有较大的伤害,因此各国都在致力于解决光污染问题。但是治理光污染我们不能仅仅靠大家的自我防护和意识重视,更应该靠立法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环境污染问题,那么我国宪法对光污染有哪些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捷克制定了专门针对光污染的《保护黑夜环境法》;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以分级的形式规范照明区域;新墨西哥州颁行《夜空保护法》,规定室外照明要安装适当合理的装置防治光污染,并应对违法者处以罚款;犹他州则制定《光污染防治法》,推行类似措施。对于光污染这一侵权类型,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光污染这种侵权形式都作了确认。德国、法国等国家虽没有将“光的侵入”规定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却将“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构成不可量物的干涉侵入,对被侵入方构成侵权纳入了立法判例。而瑞典早在199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对光污染的治理做了明文规定。

1988年,由天文学家、医生或天文爱好者及工程师组成的国际黑暗天空协会(IDA)在美国成立,旨在减少由人类过度使用照明系统而产生的问题。这个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目前已经在全世界范围认定10多个暗夜公园。

除了民间组织,已经有不少国家也积极行动起来,从立法角度开始治理光污染。捷克制定了专门针对光污染的《保护黑夜环境法》;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以分级的形式规范照明区域;新墨西哥州颁行《夜空保护法》,规定室外照明要安装适当合理的装置防治光污染,并应对违法者处以罚款;犹他州则制定《光污染防治法》,推行类似措施。对于光污染这一侵权类型,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光污染这种侵权形式都作了确认。德国、法国等国家虽没有将“光的侵入”规定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却将“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构成不可量物的干涉侵入,对被侵入方构成侵权纳入了立法判例。而瑞典早在199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对光污染的治理做了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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