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主要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过失或者过错,又或者违反了相关的程序和法律、法规,导致出现的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形,就目前来说,医疗事故只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才能进行认定,那么,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是怎样划分的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患者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近年来详细的就医病历以及门诊或者急诊磁卡。
第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以上三项就是医疗机构以及患者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应当提交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医患双方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果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却也未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