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是一张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虽然法律规定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但在现实中,不少人为了找工作而委屈求全,一不小心就会掉进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陷阱。因此,求职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今天我们要介绍的是什么是陷阱合同。
小编了解到,所谓陷阱合同,是指为了进行诈骗而签订的合同。
陷阱合同分类
1、押金陷阱
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了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劳动者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扣留这部分押金。这是违法的。1995年7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就下发了《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求”的复函》,明文予以制止。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
2、霸王条款
合同条款明显向着用人单位倾斜。这类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而大部分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并不了解条款的含义,往往是看人家签,自己也跟着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合同中一些用人单位免责的条款,将对劳动者十分不利。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或诉讼时,劳动合同里违法的条款是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当然,合同里的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仍然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3、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很大的。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雇用合同,属于普通民事关系,由《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劳动者不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诸多待遇。
以下两种情况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一是退休后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如果返聘则只能成立劳务关系。二是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为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职工没有通过外服公司而是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诉讼阶段,法院也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
4、生死合同
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一旦劳动者签订了这样的合同,也并不是真的就生死由命了,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而免责。因为这类合同与我国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也违背了法治的精神,是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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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邹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