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医生在给患者看病诊疗的时候,可以支配和行使的权利以及可以获得的收益,那么,医生有哪些合法权益呢?医护人员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获知病情权,作为一名执业医师,为诊断和治疗患者的疾病,首先要询问患者的病因、病史,而患者一方一般不得拒绝医师的提问,必须全面、正确地把真实的病情告诉医师,《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医师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另外,医师的获知病情权还应包括有权获悉患者与疾病有关的“隐私”,医师在这里的获悉“隐私”行为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第二,诊疗方案决定权,医师医疗技术上的独占性优势决定了在诊疗活动中医师对诊断、治疗方案的决定权,国务院《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在规定医师的权利时就指出,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它在法律上保障了由执业医师来决定医疗方案的选择,医师拥有诊疗方案的决定权,并不完全排斥患者对自身利益的自主意思表示,而只是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的意见,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就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诊疗方案决定权还表现为医师有权为患者提供医学意见或医学建议、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等行为上。
第三,处方权,医师在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后,必须要在所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处方权登记(个体开业者要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能取得处方权,执业医师只能在其执业的范围内进行执业处方活动,除非是抢救危重病人或科室轮转学习等特殊情况,否则就是滥用处方权,滥用或超越处方权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执业医师对自己的过失行为不能得到豁免,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方权也是执业医师的独占权,医疗单位授予某一医师处方权是一种很庄重的形式,同样,取消医师的处方权也是非常严厉的处分。
第四,取得受益权,《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21条第1款第6项也规定,医师有权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业医师的行医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脑力劳动,有权取得与此种劳动相对应的劳动报酬,然而,我国执业医师的工资现状与其所承担的职业风险显然是不成比例的,这种受益权还表现在医师在非工作岗位上只要行使了行医权就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五,强制缔约权,医疗合同中的强制缔约不但表现为医方不得拒绝患方的就医要求(宪法规定患者有权获得医疗保障),还表现为医方在特殊情况下可强制与患方缔约,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业医师法》第24条也同样规定:“对急危重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传染病防治法》也有对传染病人实行强制治疗和留验的规定,但是这种强制缔约权只限于对法定的危、急、重患者或传染病人的行使,在非法定的情形下仍然要适用要约、承诺的方式,需要指出,虽然这种缔约方式是强制的,但仍然是为患者提供了医疗服务,患方不能以自身没有请求医方行使行医权为由而拒绝付款。
第六,病史资料使用权,《执业医师法》第21条第1款第3项指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权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而在从事医学研究等活动时,都需要患者的医学资料来推进。
第七,过失豁免权,医疗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根据风险合理分配原则,这种风险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具有行医权者享有过失豁免权,但是这里的过失仅指一般的过失,对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时行为人仍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人身权利及其他权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享有宪法和国家法律赋予的其他合法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等,这些权利是国家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医生的合法权益包括获知病情权、诊疗方案决定权、处方权、取得受益权、强制缔约权、病史资料使用权、过失豁免权、人身权利及其他权利。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