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一旦诉讼法庭,则责任的认定是人民法院审案的最关键的问题了,这也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损失的赔偿,那么,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方式有哪些呢?医疗纠纷该怎样鉴定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法官直接判定,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的事实是不是“专门性问题”,法官是否“认为需要鉴定”,因为很多医疗纠纷争议事实并不是专业医疗问题,甚至不涉及医学知识,法官没有必要依申请或依职权安排医疗鉴定。
第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第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在诉讼中,对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此《决定》也明确了鉴定人依法回避和出庭作证制度。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方式包括法官直接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三种。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