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常会发生由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这就涉及到了医疗事故的鉴定,那么,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呢?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是怎样划分的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换言之,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第二,假如医患对方对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或者不满意的,可以在拿到初次鉴定的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第三,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但由于中华医学会的鉴定必须符合重大、复杂以及疑难,所以就目前来说,中华医学会鉴定的医疗事故也是极少的。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来负责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