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家庭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尤其是在老人过世之后,很多子女居然为争夺房屋继承权纠纷。这既是一种非常不值得的事情,也会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房屋继承纠纷一般有哪些形式?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王、赵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认为结婚不登记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的房产。结婚不登记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综上所述,只是简单的介绍了两种房屋继承纠纷的形式,事实上关于房屋继承纠纷案的形式还有很多,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这就需要大家多了解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才会对这个问题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 责任编辑: 何显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