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环境的不完善,导致了医患之间矛盾的升级,我们也经常可以听到由于医护人员的不负责任导致了患者加重了病情,并且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新闻,而医疗事故比较复杂,它要根据行为人过失的程度不同,患者的伤残程度不同,分为好几大类,那么,四级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情形呢?医疗事故如何分类的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四级医疗事故,主要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四级医疗事故的表现情形为: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表现情形不同,患者能得到的赔偿亦不同,而在相关的医疗事故规定中,它也不属于伤残范畴。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