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生有过错,或者医疗机构有过失,都会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也就是发生医疗事故,那么,医疗事故责任怎样划分呢?发生医疗事故该怎样处理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失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而在实践事故中,还会存在双方对等的责任,这时候,通过协商,双方各负担一半的责任,即患者承担50%的损失。
第二,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也会不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可分为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以及四级医疗,一级医疗事故又可细分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还可细分为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可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三级丁等、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因为患者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所以不再细分,只以损害表现作为鉴定的参考。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责任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而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者委托相关专家作出认定。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