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医疗事故是需要鉴定,才能确认相应的等级以及人身损害程度,假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的等级和人身损害程度离患者真正的实际损害相差很远,或者说达不到患者的期望值,那么,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后还能进行重新鉴定吗?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是怎样划分的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经过初次(市县级)和再次(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以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为准,假如没有复杂的案情或者相关有影响力的医疗事故,那么中华医学会基本是不会受理的,换言之,省级的医疗事故鉴定为最后一次鉴定结论了。
第二,无论患者及其家属对接到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满意,如果没有新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就不能够“推翻”这一份鉴定结论了。
第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想重新鉴定的,应当寻找“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的原因”,例如鉴定专家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损害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的;鉴定机构收受贿赂,枉法鉴定;鉴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伪造、篡改的,不真实的等等。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来说,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后,很难再次申请鉴定,除非患者或者医疗机构可以找到新的可以重新鉴定的原因才可以。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