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之所以有纠纷,主要源于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不满意,或者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那么,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有哪些呢?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是怎样划分的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而且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四,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而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综上所述,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学会必须要公正、公平的对待每一例医疗事故,本着生命至上,负责第一的态度认真审查,以期让双方都满意。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