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而矛盾之所以会发生,总会有原因,而医疗事故是其中很关键的原因之一,那么,构成医疗事故的特点有哪些呢?医疗事故如何分类的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统一的,也就是医疗单,法律要求法律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医疗事故是因过失引起的,我们在理解医疗事故时,不能简单的把医疗与事故相加,而是应该从诊治的过程去理解,即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都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作为一整体来体现它的内涵和外延的,它是一法律意义的概念,所以对它下定义就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正是基于此,法律才将医疗事故严格限定在因过失引起的医疗事件,而排除了因医疗单位故意引起的医疗事件。
第三,医疗事故是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不仅指某一行为的结果,而且也包括行为本身,所以医疗事故可能发生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该过程之后,传统的观点认为,医疗事故是发生于医疗单位在从事诊断、治疗、护理的过程中,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医疗事故的行为是发生于该过程中,但结果可能发生于该过程之外,而医疗事故是由行为和结果共同构成的。
第四,医疗事故是指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事件,因为医疗事故是以患者的人身损害为依据而产生,只要关乎生命本体的,都是很严重的不良的后果。
以上四个医疗事故的特点告诉我们,医疗事故是基于医疗机构的过失引起,而导致了患者的人身损害,这两者必须要有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