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境外输入的人员来说,及时做好隔离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新冠肺炎在国内快速蔓延起来,从而使得更多的人感染。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新冠境外输入不接受隔离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相关人员和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不配合执行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不仅可以强制进行隔离,而且对仍拒不接受隔离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确诊或疑似病例不接受治疗或隔离管理、并且恶意或放任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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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李超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