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和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规定》制定的必要性、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进行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出租汽车是关系民生、服务百姓的“窗口”行业,是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出租汽车134万辆,企业8000余家,驾驶员260多万人。出租汽车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出行安全,经营服务规范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有效解决,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基本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予以解决。为此,根据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及国务院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文件的精神和要求,部研究起草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构建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总体框架,确立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过程
2013年2月,部启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起草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和科研院所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资料,赴北京、辽宁、上海、浙江、安徽、山东、陕西、四川等地专项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了政策风险评估,发文征求了部分省、市地方人民政府及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并公开上网征求全社会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规定》送审修改稿,经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部令形式颁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分为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4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行业发展定位及发展方向、职责分工;第二章经营许可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车辆经营权配置、期限、变更及到期延续管理、经营协议签订、预约出租汽车许可等;第三章运营服务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以及行为准则作出要求;第四章运营保障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建设、运价制定及调整等方面的职责,经营者规范经营管理、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主管部门等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职责和义务等;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违法行为的罚则;第七章附则明确相关概念的定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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