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活动的总称。那么,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办法有哪些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置重大森林火灾,确保应急处置反应快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或因周边县(市)森林火灾影响我县森林资源安全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我县森林防火期为月日至次年的月日。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延长防火期。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实行森林防火辖区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时,按照先人后火和“三不打”的要求,确保扑火人员和林区群众的安全,严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3、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专群结合的原则。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时,做到专业扑火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义务扑火队伍和发动群众相结合。森林火灾发生时,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责任、有义务按照本预案,积极、主动地组织、投入森林火灾扑救。
4、坚持依法扑救和科学扑救方法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做到森林防火“打早、打小、打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县人武部、直属机关工委、林业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交通局、监察局、安监局、旅游局、教育局、大盘山管理局、广播电视台、气象局、电信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安文镇政府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直接指挥),县人武部部长、管理局局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负责组织全县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镇乡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相应辖区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的重要指示;制订全县森林防火预防措施;拟订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开展森林防火检查;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设在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防火办〕),负责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掌握火情动态,发现火情、及时汇报并组织扑救,并作为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平台;承担指挥部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以县防火办为基础,成立6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划分及主要职责:
1、火灾扑救组。县林业局牵头,由县级森林火灾扑救队、县机关党员突击队以及县机关各部门、县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等组成,负责调集人员扑救森林火灾,转移人员、财产。
2、交通保障组。县交通局牵头,由县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等组成,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扑救人员及灭火器械。
3、通讯保障组。县电信局牵头,由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组成,负责火灾现场的通讯联系。
4、医疗救护组。县卫生局牵头,由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
5、资金后勤保障组。县林业局牵头,由县财政局和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组成,负责县级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火灾扑救应急物资的准备和供应。
6、事故调查组。县林业局牵头,由县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查清森林火灾起火原因和肇事者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预案启动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村、乡(镇)级无法扑灭时启动本预案:
1、火灾跨越乡(镇)级行政界限且受害面积在100亩以上或跨越县级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2、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2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3、大盘山自然保护区、花溪风景区、夹溪风景区、国有林场等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
4、连续燃烧6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5、有可能需夜间扑打或过夜的森林火灾;
6、发生扑救人员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7、严重威胁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8、其它需要县里支援的森林火灾。
第十条 预案启动程序
1、各镇乡发现或接到火警后,应立即向县防火办报告,如有上述森林火灾应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县防火办接到上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立即向县防火办主任及县指挥部副总指挥和总指挥报告。重要森林火情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时间、地点、范围,林火气象条件、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危害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2、县防火办值班人员按县指挥部领导的指示,立即向火灾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火场情况拟定紧急处置方案。
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实施紧急处置方案,并向火灾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执行。
4、根据火情情况,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县防火办主任应亲自或指派指挥部其他成员赴火场督查。必要时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成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织、协调、督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5、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火案查处要与扑火救灾同步进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随扑火人员赶赴火场立案侦察,及时查明火因。
6、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经县政府批准,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预案的实施
1、组织领导。接到重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有一名副总指挥或防火办主任坐镇指挥,县防火办集中力量投入火灾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县指挥部领导或指派的成员应带领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火场,组织、协调、督促乡镇处理火灾事故。
2、扑救原则
(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
(2)牺牲局部,保全全局,开辟林火隔离带,阻止林火蔓延。
(3)火场扑灭火后,必须留足看守人员,防止死灰复燃。
(4)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和中小学生参加扑火。
3、力量组织与动员。以专业扑火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扑救森林火灾。
(1)火灾扑救组应迅速组织县级森林火灾扑救队、党员突击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人武部应急分队,在接到指令30分钟内集合出发,赶赴现场扑救火灾。
上述队伍扑救后火情仍无法控制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调集全县机关干部职工赶赴现场扑救火灾。具体分四个组:政法系统、党群系统为第一组,农口系统、宣传系统为第二组,县府办系统、经贸系统为第三组,县委办系统、财金系统为第四组,分别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副指挥带队。各系统由系统党委书记负责组织,每个系统不得少于50人,视情可再增加。各机关单位在接到指令30分内集合出发。在调动上述力量,火势尚无法控制,灾情有继续扩大的态势时,由县主要领导决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委、市政府请求增派部队支援。
(2)交通保障组应立即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扑救人员及灭火器械到火灾现场。
(3)通讯保障组接指挥部命令后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开通火灾现场指挥的联络通讯。
(4)医疗救护组立即组织10人以上的医疗队负责抢救伤员。
(5)资金后勤保障组及时提供急救物资的资金保障,负责落实后勤保障。
(6)事故调查组应立即组织人员及早介入案情的查处工作,查清森林火灾起火原因和肇事者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二条 人员保障。县、镇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建立专业消防队、乡镇半专业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林区村义务扑火队和预备队,形成“召之即来、来则能战”的森林防火扑救体系。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精神落实相应的应急行动小组人员,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各镇乡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乡镇、村扑火队和应急分队开展两次以上的森林火灾扑救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经费保障。县、镇乡政府财政应确保森林火灾扑救的必要经费,用于购置所必需的扑火工具、扑火装备,支付扑火人员工资和费用。
第十四条 物质保障。县、乡镇扑火队都应按队员人数配足必备的扑火工具;大盘山管理局、国有林场、县级以上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本单位制订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配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储备可供300-500人参加扑救火灾使用的工具:风力灭火机20台,灭火弹200个,柴刀1000把,独手锯50把,喊话器5只。实行专人保管,定期维护保养。
2、各镇乡人民政府要配备好可供100人参加扑救火灾使用的柴刀、 橡胶扫把、电筒、喊话器等,配备风力灭火机3--5台。非防火期内要做好使用扑火工具的培训和扑火工具的保养工作。扑火器械要确定专人保管,防火期内要定期检查器械性能,准备好油料,确保随时可用。
第十五条气象保障。森林防火期内,森林火险等级超过三级以上的,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预告,各单位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发生重、特大火灾时,气象部门要分析预报森林火灾发生区域未来24小时及48小时天气状况、火险等级发展趋势等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信息与通信保障
1、在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必须将移动电话每天二十四小时开机,保持信息畅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执行24小时值班制,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保持与县“两办”、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县人武部等部门联络,并处于应急待命状态;各镇乡政府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镇乡党委书记、乡镇长的移动电话及办公室电话必须保持畅通,值班名单报县防火办备案,在醒目处公布各镇乡政府扑火队、应急分队队员的联系方法以便联络。
2、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企业要加大对信号传输线路的维护管理力度,确保在发生火灾时,火情信息能够准确传递。若因火灾导致线路出现故障,应抓紧抢修,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通信,保证信息畅通。
第五章火灾扑救方法、技战术要领
第十七条初期阶段和现场火势弱、植被少的火灾扑救
1、可利用灭火工具直接消灭火焰。扑火时,从火的后方(火尾)入场,尾随火头前进,踏过火烧迹地进入扑火地段,开展扑火作业,直到火扑灭为止。
2、扑火力量充足时,可将火区分割成段,同时开展扑火作业,逐段逐片消灭。在扑火头和两翼的同时,派部分人员携带灭火工具,扑打火尾、残火,防止风向突变,使火尾变成火头。对于扑打过的地段,应派人清理看守,防止复燃。
第十八条火势凶猛、人力不能接近、火势较大的火灾扑救
1、对火势发展趋势较明显的火,充分利用有利的地形、地被物,把人力布置在火场外围的安全地带,抓住火向河流、沼泽、道路、阴坡、下坡以及地被物密度较大的密林、阔叶林火势较弱方向蔓延的有利时机,全力快速进行扑打。
2、利用早上和夜间火势弱的有利时机,组织全面进攻。这种方法,多是由于白天风力大,火势猛,短时不能扑火时方可采用。
第十九条在大面积、高强度、大风条件下的火灾扑救,要使用间接灭火法进行扑火。主要方法是利用河流、道路和山脊作为依托条件开设防火线,阻隔火势的蔓延。
1、人工开设防火线。在火前方一定距离,选择与主风方向垂直,植被较少的地方,人工开设防火线,并清除防火线上的一切可燃物质。防火线宽度一般不少于30米,长度应视火头蔓延的宽度而定,伐倒的植被倒向火场一边。开设防火线时要强调质量。防火线形成后,要派足够人员在外侧守护,严防火烧越防火线。
2、火烧防火线。利用河流、道路作依托条件,在火头前方,设立火烧防火线,从火头前进方向的对侧开始点火,利用风力灭火机使火向火场方向蔓延,两火相遇产出火爆,降低空气中氧气的含量,而将火熄灭。火烧防火线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因此,必须选择有经验的指挥员指挥,组织足够人力,选好风向,在三级以下风力时进行。
第二十条在火灾扑救过程中,火灾现场指挥员要结合实际,适时采取适当扑火战术,提高灭火成效,加快扑火进程。
1、“单点突破,长线对进突击”战术。选择接近主要火头的侧翼突入,火势较强的一侧部署主要兵力,火势较弱的一侧布置少量兵力,兵分两路,进行一点两面作战,最后合围。这种战术突破点少,在火势突变可能性小的情况下采用,由于扑火队能力有限,大面积火场不宜采用。
2、多点突破,分击合围战术。实施时,若干个扑火小队(组),选择两个以上的突破口,然后分别进行“一点两面”作战,各突破口之间相互形成分击合围态势,使整个火场分割成若干个地段,将火迅速扑灭。这种战术突破口多,使用兵力多,全线展开,每个扑火队(组)间的战线短,扑火效率高,是扑火队常用战术。
3、四面包围,全线突击战术。采用全线用兵,四面围歼的办法扑火,既扑打火头、又兼顾全局,一鼓作气扑灭火灾。蔓延强烈的一侧兵力多于较弱的一侧,顺风火的兵力多于逆风火和侧风火,上山火的兵力多于下山火。
4、一次冲击,全线控制战术。将全部兵力部署在火线的一侧或两侧,采用一个扑火层次,全力扑打明火,暂不清理余火,也不留后续部队和清理火场队伍,力求在短暂时间内消灭明火,以控制火场局势,然后再组织消灭残余火。“一次冲击”的距离,一般荒坡400~500米,危险地段150~200米,有林地500米左右。这种战术多半用在火危及到居民区、重要设施时,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在火灾扑救过程中,火灾现场指挥员要结合实际,适时采取适当指挥技术,提高灭火成效,加快扑火进程。
1、指挥员应根据火势、地形、地被物、气象、扑救力量等情况,确定扑火方案。如果火势进一步扩大,考虑变更扑救方法和扑救队伍的任务及配备,掌握好支援队伍和物资,力争控制局势。
2、在指挥扑救时应注意判断扑救力量和火势的相互联系,根据火的发展蔓延速度,划分间接扑火区和直接扑火区,确定间接扑火方式和作业地点,分配扑火任务,落实责任。
第六章 火灾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森林火灾扑救后,现场总指挥及时组织力量,全面、彻底清理火场,派专人24小时监视火场动态,并将情况适时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二十三条 对重、特大森林火灾,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新闻单位深入火灾现场采访,进行及时、实事求是的报道,对扑火过程中涌现的先进事迹,给予正面宣传,对贻误战机的现象进行通报批评,避免此类事情的继续发生。对行为恶劣的火灾当事者及处理意见,要面向社会进行曝光,以案释法,增强全社会防火责任意识。
第二十四条在完成森林火灾扑救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灾后对森林资源和直接扑火经济损失的统计核实;提出过火林木的处理意见和恢复森林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分析火灾发生原因,提出森林火灾防范措施;提出扑火奖惩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扑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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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邹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