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下面佰佰安全网为大家介绍土地侵权纠纷怎样调解?
(一)重调解,轻处理。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这一规定说明,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是必经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要重视调解对处理权属争议带来的社会效果。
(二)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农村土地纠纷一般情况比较复杂,牵涉不同时期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确权证明。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属批准手续和确权证明有时候并不一定能真实反映土地权属的实际使用状况,这在土地使用证方面尤为明显,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变化,会出现证载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土地权属重叠、四至界线不清等情况。这就要求在实际操作中,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属证明和批准文件,采信那些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明文件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要参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调处。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时,或者虽有权属证明文件,但该文件不能正确反映真实情况,土地权属出现交叉、重叠等现象时,作为办案人员,在认真审查权属证明的同时,应当认真调查争议土地权属的历史来源和实际使用状况,按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调解和处理。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仅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确权还是不够的,有时更需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调处,特别是一宗土地出现交叉使用和共同使用的情况下,更应本着此原则进行调处。
(三)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调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对于实在调解不成的案件,不但在实体上,而且在程序上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办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对处理土地纠纷案件规定了严格的办案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应遵照执行,避免因程序违法或瑕疵造成败诉,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办案效率。在实体处理中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必须准确无误。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错综复杂,有的时间久远,牵涉历史上党的有关政策及以前处理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定,这就要求在具体操作中,必须认真弄清土地权属的来源和历史演变情况的同时,正确把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真正内涵,这是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重要条件。在具体操作中,在法律、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内灵活应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灵活应用,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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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何显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