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那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怎样的呢?医疗事故如何分类的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死亡和重度残疾属于一级医疗事故,包括死亡、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第二,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操作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属于二级医疗事故,包括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例如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第三,造成患者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等,而患者虽然有较重功能障碍,也可能存在一般的医疗依赖,但生活可以自理的,属于三级医疗事故,包括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三级丙等、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例如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面部轻度毁容等等。
第四,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例如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等。
以上四点就是医疗事故分级的标准,而医疗事故的分级制度一直也是司法实务与理论界广泛讨论的焦点之一,也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问题。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