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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

2016.04.07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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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骚扰、宠物扰民、强买强卖等“小事”,以往因为没有处罚依据,往往不了了之,从2006年3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这些行为都被明确定性为违法行为,同时实行19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废止。新法有哪些变化?

变化1警察刑讯逼供要受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应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有73种,《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到238种,如: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等。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使用范围大大增加,一些新情况都纳入了管理范畴。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新增“执法监督”一章,给警察定下了一些“硬杠杠”,以此规范警察办案行为。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及其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2行政拘留最长不得超过20天

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中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不超过24小时就可以了。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中,拘留的时间是15天以下,但是,如果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治安管理规定,合并执行,就可能被拘留30天以上。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缩短了最长拘留时间,该法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变化3冒充记者行骗要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但在社会生活中,不法分子除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外,还冒充高干子弟、记者、教授、律师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变化4处罚不服当事人可“上诉”

以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需要走两步,现在即将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省去了一些环节,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四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有四种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将被从重处罚,即: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法律还规定了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5种情形: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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