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网络立法的一些建议:为维护网络秩序和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须以战略性和前瞻性眼光加快我国网络立法工作。
1.选择统一立法模式开展网络立法。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采用分散立法模式立法,但弊端已显而易见,无论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角度,都容易造成法治矛盾和冲突。网络立法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等诸多领域,超出了一部部门法所能调整的范围,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基本法意义的网络法,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网络部门法立法工作。实践证明,统一立法模式更有利于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网络监管工作,提高执法效率。从中长期网络立法进程看,网络将是我国经济产业升级换代的重要平台,颁布网络基本法,系统指导和规范我国网络发展方向,全面提升网络行业创新力和竞争力,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将是重要的立法目标。一方面,网络商业模式不断创新,网络基础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的商业矛盾不断加剧,而网络内容服务与现实内容服务界限又趋于模糊,急需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另一方面,网络反腐、网络电商实名登记及网络自媒体等网络传播行为容易侵害公民隐私权,也急需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因此,网络发展初期的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网络立法显然难以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必须用立法模式推动立法内容、方法创新。
2.在网络基本法指导下,加快网络通信和网络媒体立法工作。从网络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看,我国既不能像新加坡那样把网络当做单一媒体进行管理,也不能像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那样把网络当做通信工具加以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困扰我国网络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是作为通信工具的网络所带来的,而是作为媒体的网络所造成的,因此,应该针对通信工具的网络和媒体的网络分别立法加以规范。为适应城镇化发展、人口老龄化对社会服务提出的要求,实现三网融合快速发展、物联网建设、智慧城市建设等信息化建设目标,需要加快网络通信法、网络文化产业法制定工作。一是政府管理部门与IT行业进一步划清界限,彻底脱离产权和人事关联,解决网络管理部门各自为政、政企不分等问题。二是整合相关部委管理网络职权,成立隶属国务院的独立监管机构。建立综合性议事协调机构,逐步集中分散于工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改委、国资委和商务部的网络管理权。三是对涉及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犯罪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立改废的立法活动,维护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健康发展。
为调整政府的网络管理权与网络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冲突,有必要加快网络媒体法立法进程。在我国媒体法没有颁布实施前,用法规形式规范和保障网络媒体发展。
3.立法宗旨上确立“依法保障市场监管”的法律价值取向。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需要,改变“用法律直接管理”的思维方式,采用“依法保障市场监管”的思维方式,制定网络法律法规。根据网络企业的性质规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用市场力量保障企业行使权利,鼓励企业实施技术、管理创新;防止网络企业因 “高技术、高附加值”所导致的“大者恒大、赢者通吃”的市场竞争失灵问题,引导市场有序竞争。明确网络用户权利与义务,协调网络公权力扩张性与用户私权利抵御性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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