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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解读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 做好防火规划是关键

2015.04.15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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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解读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怎么防?发生森林火灾后怎么救?火灾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一连串待解的问题使得我们对森林防火行政法规的需求迫在眉睫。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现行《森林防火条例》,并于3月15日起施行,确定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从此,我国森林防火工作步入依法治火的轨道。

这部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条例》至今已施行20年,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据统计,1968年~1987年的20年间,我国年均森林火灾次数为12967次;而在1988年~2007年,我国年均森林火灾次数减少到7626次,比上一个20年下降41.2%。

然而,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20年来,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林业事业发展日新月异,森林防火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在于去年12月递交到国务院法制办的关于森林防火条例送审稿的说明中有这样的表述:《条例》的一些规定明显滞后,“已经不适应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

“修订后的《条例》凸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森林资源固然重要,但人民生命安全更加重要;新增的应急预案方面内容有利于指导基层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时,更加有条不紊,更具可操作性。”一名基层森林防火工作者说。

以人为本,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现行《条例》第5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23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修订后的《条例》第34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35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假设发生一起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但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如果按照现行《条例》第28条规定,它不是特大森林火灾,但按照修订后的《条例》第40条规定,则应该被归类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现行《条例》仅仅根据受害森林面积衡量森林火灾,修订后的《条例》将伤亡人数也纳入了森林火灾的分类标准。抛开受害森林面积不谈,只要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就要定性为相应级别的森林火灾。

古语云:“天地之间,莫贵于人”。森林资源固然是国家的宝贵财产,但生命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从“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到“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从资源为重到安全第一,考量角度的变化既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充分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落实和实践。

预则立,力保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修订后的《条例》第16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地方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如何反应?

立即扑救、及时报告,这是现行《条例》给出的答案。

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进一步捋清了火情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等程序,规定了预案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职责,以及气象、交通运输、通信、民政、公安、商务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同时,将从国家到地方各级的森林火险等级区划、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提升到了法规的高度。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在处置森林火灾时,才能做到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2006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这次《条例》的修订也据此对森林火灾的分类标准作出了相应调整,以适应《预案》的分级响应机制。现行《条例》中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大森林火灾的划分将改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据了解,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编制了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目前已报国务院待批。

责任追究,向外也向内

现行《条例》对于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处罚为警告或10元~500元的罚款。

修订后的《条例》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给予警告外,还对个人处以200元?~5000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2000元~10万元的罚款。

对比新旧《条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对于地方政府还是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的责任都更重了;违反条例规定所付出的成本更大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管理、检查、监督、扑救和保障等,切实承担起《森林法》所规定的职责。因为责任如此明确,一旦出现森林火灾,追究责任谁都无法推脱。

都说“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儿”,但修订后的《条例》不仅严于律人,也严于律己。不仅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板子打重了,还制订了自我监督的条款。如按照第47条规定,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等,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说,修订后的《条例》施行后,还有一系列的工作需要跟进。国家林业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制定森林火灾评估标准等。各地则要加大对修订后的《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力度,相应地修订本地《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对照新增或修改的规定,改进工作。在全国森林防火规划通过后,各地应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或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办法。此外,在今后工作中,还要注意一些用语的变化。如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说“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森林防火戒严区”,而改称“高森林火险期”和“高森林火险区”。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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