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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误患者疗伤时机医院被判承担责任

2016.05.10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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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决耿集医院按35%比例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余元。

8月19日,李某在从事民房建筑时从房屋上摔下,全身多处受伤,被工友送往耿集医院治疗。耿集医院为李某进行了X线摄片等检查,但未发现左手腕骨骼异常,诊断为全身多处复合性外伤,建议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遭到李某拒绝。当天夜里,李某左手腕肿胀明显加剧,即到村卫生室用药治疗,一个星期仍没好转后,放弃了治疗。

一个月后,李某到矿二院检查,被诊断为左手月骨掌侧脱位,不得不住院手术治疗。事后,李某认为耿集医院的错误诊断延误了其治疗时机并导致了额外支出,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耿集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耿集医院的门诊诊疗行为与原告的延误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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