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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2016.08.0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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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侵犯和追究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预、剥夺、阻碍其合法活动的权利。

(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

(3)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

(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

(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

(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

(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检查监督。

(5)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

(1)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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