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针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公安机关:拘留(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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