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还规定了定金罚则。医疗服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在部分情况下也可适用。而支付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由于目前医疗服务合同中极少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的,故此两种方式也极少应用。
(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最主要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也做了相关规定。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实际减少,如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的支出,延长住院时间所多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到利益的损失,即在合同得到履行时,患者本可以得到的利益由于医疗机构的违约而没有得到,从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如患者的误工费,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不论是直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失,只要是由于医疗机构违约行为造成的,患者都有权要求赔偿。
(2)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医疗机构在不履行合同时,患者有权要求法院强制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此方式原来也称为实际履行,从目前合同法以及医疗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看,只要医疗服务市场是开放的,也即患者在任一家医院都能够得到诊治的情况下,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方式,都适用将进一步受到限制。
医疗行为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民事行为,医师不愿意继续为患者治疗的,如强制其为患者继续治疗,恐怕也不是患者愿意接受的,而事实上,也没有这种情况发生。但这不排除该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委派具有同意技能的其他医师继续为患者治疗疾病。
对于植入患者体内的多种植入体及其他人工材料等,如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要求,患者也有权要求修理、重做或更换。修理、重做、更换可以实现履行的功能,因此可以包括在实际履行中。例如植入人体的钢板因质量不合格出现断裂。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予以更换,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植入人体的人工材料不符合约定品质要求,如应植入优等品,但事后发现实际植入的是一等品,但仍能满足治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应承担减少价款的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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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