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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用火作业要求

2018.02.01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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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用火作业要求

1. 安全用火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2. 用火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3.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4.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

5. 高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石棉布)

6. 特级用火、一级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日常用火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不超过3天。

7. 特级用火、一张用火及二级日常用火,限1处1张火票,1名监护人;大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处1张火票,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车间区域内,统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超过3处。用火票共4联,期中1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1联由监护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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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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