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是吸毒驾驶的简称,其造成的后果不亚于酒驾,比酒驾更甚,毒驾是未戒断毒瘾者或正在吸毒者的驾驶车的不安全因为,对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巨大的威胁。近年来,我国“毒驾”呈现一种爆发式的增长,“毒驾”造成了越来越多让人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就和您聊聊关于毒驾的那些事儿。
什么是毒驾?
公安部禁毒局的一项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公安机关在机动车上查获吸毒人员1.9万人次(包括已造成和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嫌疑人),同比增长99.4%。因此,遏制毒驾已经成为我国交管部门必须大力解决的危险驾驶行为之一。那么,什么是毒驾?毒驾又有什么危害呢?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为您解析。
自2011年“醉驾”正式入刑以来,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比酒驾入刑前,同比下降了25%和39.3%。然而,另一种危险驾驶行为“毒驾”却成为新的“拦路虎”。那么,什么是毒驾?毒驾又有什么危害呢?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为您解析。
什么是毒驾
毒驾是吸毒驾驶的简称,英文名:Drug driving,其造成的后果不亚于酒驾,比酒驾更甚,毒驾是未戒断毒瘾者或正在吸毒者的驾驶车的不安全因为,对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巨大的威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如果不肇事,警方仅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对吸毒行为给予治安处罚,警方纵然想惩戒“危险驾驶的行为”却苦于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
毒驾的危害
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目前较为流行的毒品多为兴奋剂一类,有严重的致幻性。佰佰安全网小编认为,毒驾正作为一种新的危险驾驶罪危及到人们的交通安全。
毒驾对社会的危害
毒驾是吸毒驾驶的简称,其造成的后果不亚于酒驾,比酒驾更甚,毒驾是未戒断毒瘾者或正在吸毒者的驾驶车的不安全因为,对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巨大的威胁。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就跟您聊聊毒驾的危害。
近年来,各地交警在路检路查中查获的吸毒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毒驾”)的违法行为呈上升态势,因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然而,受毒驾不易发现以及交警查缉手段相对滞后等因素的影响,毒驾渐成平安交通的又一重大隐患。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就跟您聊聊毒驾的危害。
毒驾对社会的危害
从现实社会吸毒驾驶带来的危害性来看,其破坏性完全不低于醉酒驾驶。有大量的实验表明,当人体吸食毒品之后,身体会处于一种中毒的状态,毒品在进入血液就会刺激人的神经中枢使其处于亢奋,此时人体表现出来的行为不受意识控制,反应迟钝、出现幻觉、行为受到障碍。而且英国权威的机构对毒驾进行研究之后发现,醉酒驾驶比正常驾驶时的反应时间慢了11.5%,而毒驾比正常驾驶反应时间要慢22.3%,从而可以看出毒驾比酒驾更加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毒驾入刑的趋势
目前,浙江已经开始修改禁毒条例,拟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会被注销;被责令在社区戒毒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戒毒期间效力中止,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在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按无证驾驶处罚。
据佰佰安全网小编了解,北京、上海、江苏等地也正在研究惩治“毒驾”,但要将“毒驾”入刑,仍要从国家层面立法。国务院禁毒办禁吸禁种处处长王刚在广州说,他们正争取禁止吸毒人员在戒毒期内驾车、申领驾照,“争取两至三年内让‘毒驾’入刑”。
引发毒驾的原因有哪些?
近年来,我国国内的“毒驾”呈现的是一种爆发式的增长,“毒驾”造成了越来越多让人触目惊心和耸人听闻的交通事故。那么,造成目前毒驾事件频发的原因是什么呢?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为您解析。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已经进入一个汽车工业时代的高峰时期,交通状况也因此越来越让人担忧。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所发生的因毒驾而造成的交通伤亡事故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态势,其惨烈程度引起了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的广泛关注。那么,造成目前毒驾事件频发的原因是什么呢?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为您解析。
个人心理
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部分吸毒驾驶员认为,当前公安机关对“毒驾”的查处力度远不及“酒驾”查处力度。与此同时,交警在检查中单靠肉眼难以判断其是否吸毒,正是由于“毒驾”的隐蔽性,使吸毒驾驶员抱着容易逃避交警的检查不易被查处等种种侥幸心理,从而使 “毒驾”行为呈现增长的态势。
法制缺陷
对“毒驾”处罚力度较轻。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吸毒后驾驶”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在日常执法中,“毒驾”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依照 《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换言之,就是“毒驾”行为不肇事不担刑责。因而使预防和打击“毒驾”行为处于被动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 交警部门对“毒驾”的监管乏力。当前,交警在对“毒驾”的查处中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公安部日前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法规首次对毒后驾驶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做出了“零容忍”的态度,对查出毒后驾驶的驾驶者一律注销驾驶证,并三年内不得申报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暴露出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新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其中,隐性吸毒人员中持驾照者约占20%。数量大,隐患大。不能因为不好操作就放弃立法(修法)。诚然,操作是难题,但不迎难而上只会更有危害。有专家认为,如果毒驾入刑,可参照酒驾入刑的罪名处理:已经造成后果的实害犯,可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未造成后果的危险犯,则可依照危险驾驶罪处理。佰佰安全网小编认为,不管怎么操作,推动毒驾入刑,事不宜迟。
造成毒驾现象猖獗的主因是什么?
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其中,隐性吸毒人员中持驾照者约占20%。数量大,隐患大。那么,毒驾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下面,就请您跟着佰佰安全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目前较为流行的毒品多为兴奋剂一类,有严重的致幻性。毒驾正作为一种新的危险驾驶罪危及到人们的安全。那么,毒驾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下面,就请您跟着佰佰安全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部分吸毒驾驶员认为,当前公安机关对“毒驾”的查处力度远不及“酒驾”查处力度。
二、交警在检查中单靠肉眼难以判断其是否吸毒,正是由于“毒驾”的隐蔽性,使吸毒驾驶员抱着容易逃避交警的检查不易被查处等种种侥幸心理,从而使 “毒驾”行为呈现增长的态势。
三、对“毒驾”处罚力度较轻。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吸毒后驾驶”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在日常执法中,“毒驾”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依照 《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
四、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五、“毒驾”行为不肇事不担刑责。因而使预防和打击“毒驾”行为处于被动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 交警部门对“毒驾”的监管乏力。当前,交警在对“毒驾”的查处中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外国毒驾的惩罚
据佰佰安全网小编了解,在法国一旦被查出酒驾或毒驾,司机至少被罚6个驾驶分(法国驾照实行终身制,12个驾驶分被罚光司机必须重考驾照),严重的则被当场吊销驾照。如果是酒驾或毒驾导致过失杀人,则会被判处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如何预防毒驾现象
近年来,全国“毒驾”案例呈增长态势,如何遏制“毒驾”行为,预防和减少因“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是摆在交管部门面前的又一道难题。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就跟您聊聊相关的安全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近年来,由于吸毒后驾驶员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那么我们该如何预防毒驾呢?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就跟您聊聊相关的安全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加强监管
我国申领驾证,并不检查申领者有无吸毒史。据统计,浙江在册的12万吸毒人员中,有1/4的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在武汉的调研,这一比例已达1/3,由于吸毒行为的隐蔽性和检测的滞后性,被查出的‘毒驾’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事先检查、源头管控,才是治本之道。
办理过北京“毒驾”第一案的丰台区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马若怡说,该院共办理过5件“毒驾”案,其中3件驾驶人是“的哥”。她建议飞机、火车、船舶、公交、地铁、出租和长途客运等事关公共安全的行业,招聘司机时应当检查“涉毒”状况,将有吸毒史的应聘者挡在“门外”。
加强对吸毒人员驾驶资格的管理,也是预防“毒驾”的有效措施之一。董来超认为,缉毒部门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该同时查吸毒人员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并与交警部门协作,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暂扣、注销驾照等措施。因戒毒难、复吸率高,两部门还应该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唾液测毒
不能路边检测,也是“毒驾”频发的原因之一。交警让司机对着仪器吹口气,立即就能测出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而缉毒人员要想知道司机是否涉嫌“毒驾”,一般采取尿检、血检的方法,结果要等到数小时甚至24小时后才能出来。
而‘唾液测毒’可以当场出结果。据介绍,“唾液测毒”只需一个测试条或一个特制棉签,只要沾有司机唾液的测试条呈阳性、棉签颜色改变,就可认定其吸食了毒品,准确度达95%以上。‘唾液测毒’灵敏度很高,吸毒两天内查出的概率达99%。另外,有些药物含有部分受管制的精神性药品成分,‘唾液测毒’还能区分出是‘吃药’还是‘吸毒’。
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已用“唾液测毒”技术在路边对司机进行吸毒筛查。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浙江公安厅禁毒总队采用唾液技术在路边对司机进行吸毒检验,取得良好效果。浙江、江苏、内蒙古和云南等地也在使用这项技术进行路边筛查。‘唾液测毒’成本很高,普及尚有难度。同时,‘唾液测毒’只是粗筛,并不能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使用。
佰佰安全网提示:
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目前较为流行的毒品多为兴奋剂一类,有严重的致幻性。毒驾正作为一种新的危险驾驶罪危及到人们的安全。因此,无论如何推动毒驾入刑,事不宜迟。
毒驾入刑的未来趋势
毒驾入刑,是指驾驶员吸毒后,在身体状况不适合驾车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出行,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从危害性上来看,吸毒入刑已经事不宜迟。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就跟您聊聊毒驾入刑的那些事儿。
2015年12月23日,徐州一对夫妇毒驾闯校园,车上还有自己的三个孩子。此事再度引发社会各界对毒驾入刑的呼吁。从危害性上来看,吸毒入刑已经事不宜迟。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就跟您聊聊毒驾入刑的那些事儿。
国内现状
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行政拘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及强制戒毒;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一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不肇事不担刑责,一旦肇事就是恶性事故。惩治力度与违法成本很不相称,难以遏制“毒驾”行为。全国发生的“毒驾”案例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文件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这些条款虽然对于吸毒后驾驶的犯罪性质都有界定,但是遗憾的是,对于路边筛查的执法细则尚未完善。有消息称,在“危险驾驶罪”进行讨论的草案中,暂时没有提到吸毒后驾驶的相关内容。内蒙古自治区的作法,是个很典型的案例。对于交管部门而言,向禁毒部门申请技术协助,怎么样都是“求人的事”。在没有相关文件授权之前,谁又愿意总去“求人”呢?而对于禁毒部门也是如此,没有相关文件的授权,插手交管工作似乎也有“越权”之嫌。
国外立法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当地政府借鉴2003年12月通过了《道路安全法(药后驾车)议案2003——违禁药物路旁唾液筛查》。该法规定,采用唾液而非血液,进行路旁随机检测大麻和甲基苯丙胺这两种违禁药物。检测对象为所有的驾驶人,而且采用的是随机筛查的方法,而不是经警察判断为有用药嫌疑后才对其采集血样检测。从此,维多利亚州成为全球第一个立法规定实行路旁随机筛查毒品的地区。考察澳大利亚作为毒后驾驶治理先驱的成功经验,会发现该国对毒后驾驶制定了一整套法律系统:《2000年12月维多利亚药后驾车立法》、《道路安全(修正案)条例2000年版》、《道路安全法(药后驾车)议案2003——违禁药物路旁唾液筛查》,以及路旁随机筛查毒品的地区后续出台的《执行指导方针》、《质量控制程序》等相关文件。
国内趋势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轰动全国的“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酒后驾驶——危险驾驶罪的建议》提案。这标志着,社会对于危险驾驶的重视程度正日益提高。与此同时,又有一个问题浮出水面——危险酒后驾驶是否能涵盖“危险驾驶”这个概念?业内人士都知道,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基本等同于吸毒这个概念,而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其危险性远比酒后驾车可怕得多。
2011年9月,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浙江已经开始修改禁毒条例,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会被注销;被责令在社区戒毒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戒毒期间效力中止,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在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按无证驾驶处罚。
2012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呼吁“毒驾”应该尽快入刑。应将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国外相关立法以及我国香港、浙江等地的立法、执法实践,已为‘毒驾’入刑奠定了基础。
2016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盐城市政协副主席蒋婉求建议,毒驾肇事不能只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而应该列入刑法,对毒驾实行“零容忍”制度。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