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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护集体财产?

2017.10.07 12:29 3740

集体财产这个词,能从字面儿理解就是集体成员共同拥有的财产。而当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作为集体成员的一份子,我们要怎样保护集体财产呢?

近几年集体财产遭受私吞、侵占等现象频频发生,这种现象在农村尤为严重。而往往百姓都是苦不堪言,不知如何保护集体的财产。本文佰佰安全网就来说说与之相关的财产安全小知识。

什么是集体财产?

集体财产 ,在中国,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如: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水利设施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等。其所有权归劳动群众的集体组织。

我国现阶段集体财产的主要形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此外,还有少数城镇原集体经济组织残余的财产。

集体财产包括哪些?

这里的“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本法所规定的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从所有者来讲,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包括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原因有哪些?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原因包括:单位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所谓的“侵占”是指以非常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资产。侵占的主体一般是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侵占,还必需具有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主观故意。

“哄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集体财产的行为。哄抢的客体是集体财产。哄抢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的单位和个人,并且还需具备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

“私分”是指违反集体财产分配管理规定,擅自将集体财产按人头分配给部分集体成员的行为,如有少数村委会干部将应分配给全体村民的征收补偿款擅自分掉据为己有。

“破坏”是指故意毁坏集体财产,致使其不能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如故意毁坏集体企业的机器设备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利设施,影响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行为。破坏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的单位和个人,而且需有有毁坏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

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所有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的责任人也要依法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怎样保护集体财产?

集体财产由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所有这种特殊的共有形式对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有特殊要求,即充分反映全体集体成员的意志。全体成员的意志有两种形成方式,一种是召开全体成员大会,用直接民主的方式行使所有权;另一种是选举出常设机构,用间接民主的方式行使所有权,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就是这种间接民主的产物。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毕竟只是由部分集体成员组成的,他们能否准确地反映全体村民的意志,他们是否会滥用手中的权利损害村民的利益,是集体资产能否得到保护的关键。因此,物权法将集体组织的经营活动尤其是与成员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置于全体集体成员的控制之下,如土地承包经营、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集体企业所有权变动等。

在我国,集体组织的干部侵占、挪用、浪费集体财产的现象比较严重,村委会可以随意收回发包土地,截留征地补偿款,私自将集体土地违法圈占、承包、出卖,这些现象与立法对集体成员权利的规定不完善有关。对此,物权法通过规定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其它支配权利,加强了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民主管理。

村委会侵害村民利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害集体所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村委会能否成为被告,以往的立法没有提供明确的依据。实践中村民状告村委会的大量案件,往往不了了之。为了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物权法首次为村民状告村委会及其负责人提供法律依据:如果集体组织做出的决议损害了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无论是以集体组织的名义作出还是以集体组织负责人的名义作出,集体成员都有权到法院提起诉讼,以集体组织或者集体组织负责人为被告,撤销其决议。

关于集体成员诉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一是,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权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损害其权益的决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条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不仅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城镇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提起诉讼的事由,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了该集体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是,提起诉讼的时间,本条投有明确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集体成员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不当决定。

《物权法》第59条采用“个别承包经营权人”的提法,肯定了家庭承包经营户中单个家庭成员的权利。

《物权法》第63条也肯定了这种可以由单个成 员独立行使的撤销请求权:“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权法》第59条规定了集体成员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财务公开是有效防止集体组织经营层侵吞集体财产的基础,《物权法》第62条用集体成员的知情权规定了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保护集体财产的有效方法就是集体成员通过法律的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就可以尽可能的保护集体财产了。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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