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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如何认定?

2017.10.23 13:46 3572

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会遇见他人欠钱不还、因借条书写不规范导致他人赖账等债权债务纠纷。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如何认定呢?

夫妻之间在离婚过程中有可能会牵涉到共同债务的问题,每年在离婚的时候因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产生纠纷的案例是有很多的,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如何认定呢?佰佰安全网来介绍一下相关的财产安全小知识。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本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为何增多?

很多人认为离婚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正常增长,但这并非主要原因。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一方希望在离婚诉讼中获取最大利益,企图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快速增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夫妻共同债务成为夫妻转移感情矛盾,纠缠对方不放的工具;

失信成本不高,虚假诉讼难以有效规制,这一间接性的因素也促使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大幅增长。亲朋好友起诉的夫妻共同债务借款纠纷中,由于借条等证据较容易伪造,且司法实践中难以辨别,诉讼风险最多只是被驳回诉讼请求,并无其他损失及制裁措施,因此部分夫妻一方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虚假诉讼。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例

案例一:余某与吴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分割。2009年1月,袁某某向法院诉称,吴某等人欠其款项120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处吴某偿还借款120万元本金及利息,因借款发生在余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余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余某对该债务完全不知情,向长沙市妇联求助,获得了法律援助。余某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决将其前夫吴某的工程欠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妥,要求予以改判。

案例二:小白与小红结婚后,因一时手头紧张,找姐姐小兰借款十万元。借款后不久,小白因病去世,借款分文未还。小兰找到小红,要求还款。小红认为,自己对前述借款一事不知情,因此拒绝偿还借款。小兰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红还款。

审判结果:法院支持了小兰的诉讼请求,判决小红偿还借款。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如何起诉?

第一、夫妻双方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时。可以采用协商的方法。

第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采用诉讼的方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对夫妻债务分割未能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判决分割。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夫妻一方个人偿还,对于另一方债权人没有索要欠款的权利。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婚内一方借款,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还要看证据。有证据表明婚内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的,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因此,当夫妻离婚债务纠纷时,首先还是考虑哪些债务是个人债务,哪些债务是共同债务,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分割即可。

同时,小编还要提醒大家一下,对于婚内夫妻一方借钱用于自己消费、挥霍的,一定要记得保存相关证据,否则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起来偿还了。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怎么认定?

首先必须明确,决定债务性质的标准并不是某些人认为的“以谁的名义欠债就属谁的债务”,不少人认为只有以夫妻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共同债务,甚至认为借条上写谁的名字就属于谁的债务,这些想法都是不对的。对夫妻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要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从实质意义上加以确定。

一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也不是绝对的。一般来讲,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是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即结婚前夫妻一方为婚后的共同生活负了个人债务,如婚前个人购置的生活用品婚后成了共同财产,此时这种债务虽然是在婚前所负,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若就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财产分割意见》第18条的精神与此相似。法律的这种规定对婚前负债的一方是公平的,因为其债务在婚后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理应由双方共同偿还。但债权人要想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要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第二个特征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若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则无论是以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虽然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则都不属于共同债务而是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精神,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实践中,夫妻一方对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无法认定或认定较困难时,一般都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应该知道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问题是怎样的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

( 责任编辑: 聂思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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