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一男子投诉说,十多年前自己把23克黄金存在周口老凤祥金店里,去取时,却被告知查询不到存档信息,不予提取。对此,男子特向大象新闻大象帮栏目求助:“我的黄金去哪了?”对此,大象新闻记者进行了调查。
投诉:存在金店的23克黄金提不出来
“我把23克黄金存到了金店里,取的时候却取不出来了,金店说他们查询不到底单。”周口市民李先生向大象新闻求助说。
据李先生说,2011年4月,他手里有一些黄金首饰,平时用不上又觉得放在家里不安全。一位在老凤祥万顺达广场专柜上班的熟人向他介绍说,“老凤祥正在开展一种旧饰留存业务,可以把黄金首饰存在他们那里,需要时仅支付手工费就能换取等质等量的新款黄金首饰。当月,李先生就前往“老凤祥”万顺达广场专柜办理了23.03克千足金的“旧饰留存”业务。据李先生说,在“老凤祥”办理旧饰留存业务时,要求凭证一年一换。2012年和2013年他都顺利办理了更换。
然而,2014年却出了意外。“2014年4月8日,我再次前往位于周口市区中州路与七一路交叉口东南侧的老凤祥银楼办理换凭证业务时,店内工作人员告诉他电脑里已有记录,以后每年不用再前往店内换凭证,需要领取黄金首饰时拿凭证前去领取即可,当时这位张姓店员还在凭证上签了名字。”李先生说。从那以后,每年李先生就没再去店里换黄金首饰留存凭证。
直到2022年底,李先生拿留存凭证前往老凤祥银楼周口专卖店去办理领取业务时,被该店店长告知查询不到底档信息,不能取黄金。“这些年我也从没取过,我的黄金去哪了?”李先生表示愤怒。
声音:老凤祥称仅凭李先生手上的凭证不能取黄金
当日,大象新闻记者陪同李先生来到了位置在七一路中州路交叉口西路北的老凤祥银楼周口专卖店。
在专卖店二楼,一名自称姓李的大区女经理和另一名被称为法务人员的女子接待了李先生。李姓经理说,李先生当时办理黄金留存业务时,她当时也在负责“老凤祥”相关业务管理,并称当时确实开展了此项业务,但是有期限的,凭证有效期只有一年。李先生说,2014年他去店里换凭证时,店里工作人员向他说,以后不用再换了,凭证一直有效,他才没来的。对此,李经理称,张姓工作人员的话不能代表店方,一个普通工作人员也没这个权限。在交涉时,李经理和其随行法务人员反复问李先生是否已领取黄金而自己记不清了,李先生说自己根本没领,如果自己领取过黄金,现在手里不可能会再有凭证。
大象新闻记者看到,李先生持有的凭证上有开具日期2013年4月8日,和“2011.4.6。李娜 限壹年内使用”等字样。我不能说,你手里的票是假的,但底单信息上找不到你的信息。仅凭你手上的凭证是取不走黄金的,我也总不能从家里拿黄金给你吧。谈话中,李经理要求李先生应承担超期未领引起的后果。并称:“你可以去法院起诉,但你也告不赢。
市场监管部门称将进行调解
针对此,李先生也拨打了12315进行反映。2月14日下午,大象新闻记者陪同李先生来到周口市市场监管局川汇分局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该所工作人员说,接到李先生投诉后,也对情况进行了了解,要求周口老凤祥寻找底单。此外,据他们了解,李先生当时所说的张姓工作人员,已经不干了,所以很多事很难调查。他们将对此,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让双方再走其他渠道解决此事。
律师:李先生有权随时领取黄金
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王小兵律师说,李先生将23.03克黄金交给周口老凤祥保管,有提交的首饰销货凭证为证,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该事件中,双方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李先生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李先生有权领取存放的黄金。
( 责任编辑: 张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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