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通知我们居家正常办公。复工后却给我们说,工资减半发放,这合理吗?”9月底,郑州男子齐先生向记者“控诉”单位的不公正待遇。
齐先生在郑州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做工程师,今年8月初,受疫情影响,写字楼封闭,公司暂时安排大家在家办工,8月底才相继回归公司。9月底,齐先生的工资却只发了一半,他向财务询问,得知疫情期间,公司规定工资减半发放。
“居家办公是单位定的,在家也没有影响工作进度,工资减半合理吗?”因为这事,齐先生和公司闹得颇不愉快。
10月17日晚,记者联系上齐先生,齐先生表示,经过调解,目前已经和公司达成和解,剩余工资已补发到位。
那么,问题来了,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工资减半合理吗?
“居家办公,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向员工支付工资。”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表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020年疫情之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曾发布《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对疫情期间涉及到的劳动关系工作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通知里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另一个问题来了,疫情期间可以解除合同吗?
“当然不可以。”张少春表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值得关注的是,员工在家上班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工资待遇,只要不违反最低工资的标准,那么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是可以执行的。
( 责任编辑: 张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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