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游交了7000余元团费,到达当地却发现导游还要额外收费,各种细节也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湖南张家界游客年某要求退团。在向市长热线投诉无果之后,年某向法院起诉。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旅游速裁庭组织调解,旅行社退还团款5000元。
3月12日,湖南高院举行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湖南高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湖南高院披露的案情显示,年某一行3人报团去张家界旅游,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支付团款共计7680元。在旅游行程中,因出现实际住宿情况与合同约定的四星级宾馆不符、导游额外收取580元索道费、门票预定时间不符等问题,经多次沟通未果,年某一行认为该旅行社不讲诚信而违约,导游态度差,遂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旅行社不同意,发生纠纷。年某拨打市长热线投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7000元,但协商处理未果。年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团款7680元以及因旅行所支出的费用。
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托旅游速裁庭组织旅行社负责人与年某在旅游景区的审判联络点现场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旅行社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团款5000元。
湖南高院认为,在旅游服务领域,旅游服务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旅游消费者额外交费,以及部分旅游服务从业人员服务意识淡薄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旅游消费者维权频繁。这类纠纷一般涉及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法院利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并及时履行,不仅保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 责任编辑: 张奕 )
{{lastUpdateTimestr}}
{{/logo}} {{^logo}}{{lastUpdateTimestr}}
{{/logo}}{{visit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