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大连市近日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意见的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
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计三个方面,包括涉及: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筹资金比例、放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条件。
在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在大连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单人或双人最高贷款额度在当期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取消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5倍”限制。
按照大连市于2022年7月1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2022年7月1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为89.74%,按照规定将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动态调整为:本市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单人45万元、双人80万元;其他区域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单人40万元、双人67万元。这也意味着,新政落地后,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100万元。
对于符合大连市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多子女家庭,职工及配偶可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每年的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在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筹资金比例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屋价值的20%;90平方米以上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屋价值的30%。
对于借款人办理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屋价值的30%。
而按照2021年1月29日印发的《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借款人办理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款总额的60%。”。
按照规定,商品房贷款、房改房贷款房屋价值为房款总额;存量房贷款、商转公贷款房屋价值为房屋交易价与中心认定的评估价较低值;自建房贷款,房屋价值为中心认定的评估价。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借款人办理三套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在放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销户提取。
( 责任编辑: 张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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