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这一生命权纠纷案件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宣判,这是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静安法院判决:ofo小黄车公司向男孩家属赔偿67000余元,驳回男孩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5万余元,由原告承担6.3万余元,被告ofo小黄车公司承担1000余元。
静安法院认为,被告ofo小黄车公司作为新型自行车租赁活动的经营者,应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我国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必须满12周岁。在无人值守的线上技术交易模式下,ofo小黄车公司应该考虑到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模仿性强、自我控制能力差等因素,应对共享单车的解锁方式尽到充分的注意。因此,在提醒注意、车锁解锁方式等方面,ofo小黄车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增加了受害人因骑行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对受害人因骑行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具有基础地位,被害人擅自解锁共享单车骑行发生交通事故,与监护人疏于监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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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秀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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