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蛙类都叫“田鸡”,野生的田鸡叫虎纹蛙,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餐桌上的“田鸡”,其实是人工养殖的牛蛙。上个月,永泰县就发生了一起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的案子,主犯将面临刑事处罚。
5只野生田鸡 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
6月5日深夜,谢某礼纠集潘某某、谢某伙两人,前往永泰县某乡村抓捕野生田鸡食用。当晚,3人共抓获5只野生田鸡,并在离村时偷走了农户养的两只鸭子。村民报警后,上述3人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谢某礼等3人抓捕的5只野生田鸡,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后来,警方截获的这5只虎纹蛙,均已送往山野放生。
7月7日,永泰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法决定批准逮捕主犯谢某礼,并将此案立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非常严格,抓一只野生虎纹蛙就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野生的田鸡千万不要去捕食!”本案的承办检察官说。
捕捉野生保护动物 构成刑事犯罪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非法捕捉、猎杀野生保护动物的,会构成刑事犯罪,要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一旦进入“三有动物”保护名录,就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田鸡与牛蛙的区别 据了解,“野生田鸡”学名虎纹蛙,个头魁梧壮实,有“亚洲之蛙”的美称,背部皮肤较粗糙,最显著的特征是其头部、体侧乃至腹部都有不规则的斑纹,因近似虎纹得名。由于生态环境变化和过度捕猎,虎纹蛙数量减少,1989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而餐桌上的“泡椒田鸡”,其实是人工饲养的牛蛙,牛蛙肉质与虎纹蛙相近,背部皮肤较平整,无背侧褶,吻部宽圆,其叫声洪亮似牛叫得名。
( 责任编辑: 李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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