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中院近期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该男子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何某飞,男,1988年3月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小学文化,农民。
2019年2月12日清晨6时许,被告人何某飞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至信宜市某中学分校对出路段,见到该分校学生小丽(化名)上课经过,便停车在其身边,下车用右手掐小丽颈部,用左手拉扯小丽头发,威胁并拉扯小丽到学校门口旁坐下,强行搂抱,并将手指塞入小丽的嘴巴,不准其叫喊。
期间该分校学生张某某经过,见此情况叫何某飞放开小丽,小丽趁机挣脱何某飞的控制,何某飞在小丽挣扎逃脱过程中,咬伤小丽的额头,用拳头殴打小丽面部等身体部位,还殴打张某某,路过的中学教师潘某某、张某见状上前制止,何某飞又殴打潘某某。经鉴定,小丽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信宜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飞在学校附近路段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上学经过的女学生,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被告人何某飞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何某飞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何某飞上诉称,被害人小丽的陈述夸大,与事实不符,对于路过证人张某某、潘某某、张某误认为其对小丽有不轨行为,上前制止并与其肢体有过冲突,其不认同此事实。事发当天正值学校放假中,还没有开学,其行为没有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据上述理由,认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判决。
对上诉人何某飞的上诉理由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茂名中院二审经查明,现有证据足以说明上诉人何某飞已对被害人造成较大伤害,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性质相当恶劣,社会影响很坏,应当从严惩处。
另查明,根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案即使上诉人何某飞是饮酒后神志不清的行为,其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原判根据上诉人何某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以强制猥亵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正确,对其的量刑适当,量刑并不过重。
茂名中院二审指出,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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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张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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