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骂人案件做出判决,被告人因利用网络之便发布辱骂他人内容侵犯原告名誉权,被判罚赔付原告2000元。
案情回顾:8月24日,在临川法院高新区法庭向该案主审法官了解到,被告许某和徐某在2017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聂某和徐某是在2018年的时候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年年底,许某知道原告和徐某的关系后怀恨在心,便在抖音、快手、微信朋友圈使用聂某的照片做背景并辱骂聂某是“小三”等侮辱性语言文字、图片和视频。
经过查明证据后认为,许某为了发泄不良情绪而在网络对许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鉴于许某后期对部分相关内容作了删除,并根据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判罚许某赔偿聂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删除全部已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侵权内容,并在网络平台发布道歉声明。
[法官提示]在此提醒广大网民,网络虽是虚拟世界,但也有各条款、规矩对其约束。无规矩不成方圆,还请网民在使用网络时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 责任编辑: 李雪 )
{{lastUpdateTimestr}}
{{/logo}} {{^logo}}{{lastUpdateTimestr}}
{{/logo}}{{visit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