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该案的被告人黄某甲利益熏心,为推出招牌菜,吸引顾客,收购野生蛙类触犯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黄某甲在高安经营一家餐馆,受今年年初疫情的影响,餐馆生意惨淡,于是黄某甲就想推出一些野味招牌菜来吸引顾客。2020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接到水产经营户毛某的电话,毛某问黄某“要土蛤蟆么?”,黄某在电话中当即予以答应,然后开车到毛某家以43元一斤的价格购买了4斤蛙类,共33只,同时其还收购了一些甲鱼、黄鳝、泥鳅等水产品。
另查明,毛某出售给被告人黄某甲的33只蛙类,为毛某从猎户黄某乙(另案处理)处收购而来。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收购的蛙类有31只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黑斑蛙,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黄某甲跟毛某主动投案自首,真诚悔过,认罪认罚。
普法时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在此告诫广大市民珍爱野生动物,遵守敬畏法律,共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生存环境!
( 责任编辑: 张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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