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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集团原董事长收受钱财后多为提拔下属

2016.01.07 11:10 11527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孟中泽在2013年的最后一天,被宣布接受组织调查。

郑煤集团原董事长收受钱财后多为提拔下属

“金水路观察”今日获悉,孟中泽受贿案一审有果,新乡中院查明孟中泽受贿523.21万元、5.5万美元、1500欧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孟中泽在鹤煤任职近30年,于2010年7月调至郑煤集团。“金水路观察”(微信ID:zzjinshuilu)获得的判决书显示,孟中泽的受贿事实,多数集中在非法收受钱物后,为鹤煤和郑煤集团的下属职务提拔和岗位调整提供帮助。

逢年过节接受下属“表示”

孟中泽出生于1963年4月,河南省濮阳县人。1982年从武汉钢铁学院采选系采矿专业毕业后,就被分配到鹤壁矿务局的基层煤矿工作,从一名基层技术负责人一步步升至鹤壁矿务局副总工兼四矿矿长。

此后,孟中泽历任鹤煤公司副总经理、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鹤煤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2010年,调任郑煤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一年后任郑煤集团董事长。

担任鹤煤集团副总经理,成为孟中泽人生的一个拐点。从此之后,集团的一些煤矿矿长、分公司经理等,要协调工作,就用钱来换取孟中泽的支持。

从2005年到2010年,鹤煤集团某分公司原经理孙某每到春节前,就到孟中泽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钱。为何如此呢?原来,孙某所在的公司为生产矿井提供机电设备,鹤煤集团各部门在使用和租赁机电设备期间,经常因交付时间和租赁使用价格等问题产生矛盾,这些都需要领导协调。收了钱后,孟中泽多次协调。

下属逢年过节的“表示”,逐渐多了起来。鹤煤集团一位处长刘某,从2006年开始,每到春节、中秋节前,就给分管自己工作的孟中泽“表示”1万元。刘某的意图,孟中泽心知肚明,他在供述中称,“他给我送钱是想让我在工作上对他给予关照和支持。”

收钱后大肆提拔下属员工

作为国企负责人,本应任人唯贤,而孟中泽却大肆收受下属钱物,让送礼者能够得到提拔。

为得到和感谢孟中泽的提拔关照,鹤煤集团一位副部长王某,于2008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5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共计4万元。2009年4月,孟中泽帮助王某调整为部长。

郑煤集团组织人事部原部长祁某,为了得到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0年8月送给孟中泽20万元房款定金收据,用于冲抵孟中泽在郑州市中原西路某小区住房的购房款。2011年底,祁某到孟中泽的办公室又给孟送了20万元,2012年5月,孟中泽出国考察,出国前,祁某送给孟2万美金。

2012年7月,身为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孟中泽,将祁某调整为郑煤电公司总经理,祁某从正处级干部晋升为副厅级干部。

在法院认定的29起受贿事实中,有19起是孟中泽利用职务之便为下属职务提拔或调整岗位提供帮助。

利用手中权力,在煤矿资源开采划拨中受贿

郑煤集团总部

孟中泽执掌郑煤集团后,此时的煤炭行业已经度过了供不应求的“十年黄金期”,煤炭价格一直呈下滑态势,国内煤企腹背受敌。

2013年,河南两大煤企高管——义煤集团董事长武予鲁、郑煤集团董事长孟中泽先后落马。

河南省检察院曾就国企高管腐败现象进行调研分析,其中国企高管贪腐常用的一个手段就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审批、审核、业务发包等权力,在决定业务承接方中收受业务单位或个人的贿赂。

郑煤集团某煤矿股东赵某为让孟中泽帮助该煤矿多开采一些郑煤集团国有煤矿的煤炭资源,于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中秋节前,分3次送给孟中泽共计5万元人民币、10万元购物券、5万元购物卡。

在2013年下半年的郑煤集团党政联席会上,孟中泽拍板决定将裴沟煤矿部分边角资源划给赵某的煤矿开采。

曾当庭翻供称部分指控事实系自己捏造

2015年4月16日、6月10日,新乡市中级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孟中泽受贿案。法庭上,孟中泽当庭否认起诉书指控的11起,共计189.5万元的受贿事实,他辩称这些是他为应对“双规”措施,自己捏造的,在检察机关侦查、起诉阶段因思想矛盾未能翻供。

法院经查认为,孟中泽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多次有罪供述,以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各行贿人的多次证言,均能够相互印证孟中泽收受了该11起贿赂的事实与数额,孟中泽当庭翻供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且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故其该辩解理由与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孟中泽还在法庭上辩解称,起诉中指控的6起受贿事实中,行贿人送礼时未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的意见。

法院认为,孟中泽在行贿人向其行贿时或之后,有承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或实际上已为行贿人谋取到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其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交代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获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中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23.21万元、5.5万美元、1500欧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孟中泽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交代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其他大部分犯罪事实,在侦查、起诉阶段及一审庭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孟中泽及其亲属在案发前后主动退缴了部分赃款,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2015年10月26日,新乡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孟中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本案涉及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3.21万元、55000美元、1500欧元,其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1.6万元已由办案机关扣押,应由办案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剩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1.61万元、55000美元、1500欧元应继续追缴。

警示: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能把自己混同于“老板”

透视孟中泽一案,这种国企负责人受贿行为,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意义。

国有企业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坚定党的观念,牢记党的宗旨,严守党的纪律,不忘党的重托。不能把企业当作自己的“家业”,把自身混同于“老板”。

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政治本色”,从严治党是企业党组织的政治责任。一些国有企业之所以出现了严重腐败问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主要负责人党的观念淡漠,主体责任缺失,“第一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缺位。

孟中泽收受下属财物为职务提拔、岗位调整提供帮助,正是暴露出一些国企违规用人,“近亲繁殖”土壤较厚,任人唯亲、搞“小圈子”的弊病。孟中泽落马后,其任职的企业中部分高管也随即落马,这种“链条性腐败”恰恰说明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

( 责任编辑: 景建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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