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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有害食品安全的事,定会受到法律严惩

2014.10.3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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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关系国民身体健康的大事,每一个经营者都应该凭良心做事。可事实是,总有些生产经营者为了获取暴利,违背道德和法律,做出伤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事,他们最终一一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销售地沟油被重判15年罚金600万

安阳市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11年3月,张忠民、张俊强伙同张俊杰(另案处理)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从山东省济南发达脂油工业有限公司购买“地沟油”,再标上“棉2”标志,然后以食用棉籽油的名义和低于正常棉籽油的价格在滑县长期销售,销售范围有学生食堂、粮油店、饭店等营业场所。案发前,他们所进“地沟油”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油品经鉴定,系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忠民、张俊强伙同他人为追求高额利润,明知“济南发达脂油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是不能食用的工业用油,仍大量进货,长期销售,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元,严重危害了食用人群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3年4月28日,安阳市中院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忠民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张俊强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案例二:用瘦肉精喂猪夫妻俩双双获刑

2011年3月15日,央视曝光瘦肉精案后,瘦肉精生产者刘襄被抓,后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焦作市中院判处死缓,引起极大关注。

漯河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郭国礼从舞阳县郭进强(另案处理)处购得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200余克,之后与其妻子姚春梅将盐酸克伦特罗添加到饲料中喂养生猪。2012年8月13日,二人将喂过盐酸克伦特罗的9头生猪中的8头出售,其中7头被检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2012年8月20日,警方在郭国礼、姚春梅家中查获白色无标志粉末1袋和生猪1头。经检测,该白色无标志粉末为盐酸克伦特罗,该头生猪体内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

2013年6月14日,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郭国礼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姚春梅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案例三:4万多元非药品当婴幼儿药品卖

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宋群福先后17次从商丘市宏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价值4.5万余元的“风火神丹双歧杆菌颗粒冲剂”、“小龙羔鸡内金山药冲剂”、“小甜嘴”三种产品,在明知该三种产品并非药品的情况下,仍以婴幼儿为主要使用对象,冒充药品销售到辉县市北云门镇大花木村卫生所、洪洲乡茅草庄村卫生所、常村镇赵凝屯村卫生所、常村镇王村铺村第一卫生室、第三卫生室等多家乡村卫生所。

2013年4月27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宋群福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

新举从源头预防,给管理部门提司法建议

“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关键在于加强日常监管,从源头预防。”河南省高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说,各级法院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注重剖析发案原因和特点,查找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薄弱环节,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司法建议。

田立文介绍,在集中活动中,驻马店、鹤壁、平顶山等地法院分别就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监管不及时、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审批、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食品生产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向当地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

释疑“倾家荡产”是从经济上顶格处罚

“101起案件,共判处罚金1554.1万元,大多数案件都判处了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款。”田立文介绍,全省法院在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加大了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使违法犯罪分子“倾家荡产”,失去再犯的经济条件。

田立文介绍,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各级法院加大对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同时依法运用收缴犯罪工具等各种措施,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使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彻底剥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资本。

追问卖地沟油的判刑了,买地沟油的呢?

根据河南省高院通报,张忠民、张俊强等人在安阳市滑县长期大面积销售地沟油,销售范围有学生食堂、粮油店、饭店等营业场所,且案发前所进“地沟油”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

如果餐饮企业误买到地沟油,那原因可归为分辨不清,但对于那些明知是地沟油、仍然为了利益而低价购买的餐饮企业呢,是否可以重罚?

“目前法律对上述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军波说,司法机关作为最终的裁判者,由于其权力具有被动性,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对于餐馆使用地沟油的问题不能直接介入。

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于餐饮业的监管主要是由工商、质检、食品药监局三家行政部门在不同环节监管,卫生部门原有的职责变为了综合协调,这样的分工防范了行政权力滥用的可能,但也使得监管出现“真空”地段,并且存在部门间推诿扯皮的可能。

【说法】

“‘倾家荡产’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从经济上进行顶格处罚,并不是让其失去生存条件。比如一个被告有家庭,但是他的家庭成员并未参与犯罪活动,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使其失去再犯的经济条件,而不是要使其家人失去生存条件。”河南省高院刑二庭庭长陈殿福解释说。

( 责任编辑: 佰佰安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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