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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手术麻醉并发气胸 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

2016.04.27 18:04
1892

2007年8月,患者许某因右中指深屈肌腱断裂到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中指屈肌腱断裂”并行肌腱吻合术。在麻醉过程中,许某出现上腹痛、胸痛,手术被迫暂停。后行X线检查示右侧气胸,医院未做特殊处理。次日,医院继续行肌腱吻合术,复查胸片示气胸,仍未予特殊处理。术后,患者出现严重气胸,遂以并发症处理不及时将该院告上法院。

当地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而医方未能提供麻醉同意书及麻醉记录单的原始资料。经鉴定分析,结果为:1、诊断明确,医方麻醉术式选择符合医疗规范。2、患者右侧气胸系麻醉并发症,医方对气胸发生后的处理欠积极。 判决结果院方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许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万元。

律师分析 缺乏证据 法院可直接推定过错

众所周知,医疗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病历,但本案中被告医院不能提供麻醉同意书无法证明自己在医疗技术操作中履行了告知义务,也无法证明在麻醉操作中遵循了诊疗规范。据此,法院可直接推定医院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而对于患者在麻醉中出现的异常表现,被告医院没有进一步检查和给予相应的处理,这一点又违背了医疗注意义务和医疗救助义务。关键是由于缺乏病历记载,当事医院无法证明这些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医院依法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应对并发症尽到注意义务 关于手术或操作并发症法律责任的确定较复杂,但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全面告知医疗风险。即便如此,知情同意书既不是患者的生死状,也不是医生的护身符。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医生没有遵循诊疗规范,没有对并发症的发生尽到注意义务和采取预防措施,没有针对出现的症状及时诊断和治疗,基于医疗过错责任原则,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到医生的注意义务主要有两项,其一是说明义务,即一般诊疗中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说明事项既是判断医疗过程的事实依据。也是判断医生是否尽到说明义务的依据。其二,注意义务是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是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事实,由鉴定机构鉴定证明。诊疗水平的注意义务不以医生的水平和医院的级别为准,而仅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准。

总之,医疗机构若想规避医疗并发症导致的医患纠纷,应综合治理,从遵循诊疗规范,加强责任心,注意履行法律手续等方面下手,提高医疗水平,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才是根本。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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