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航班取消而多支付230元机票款的张先生2015年12月23日拿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依法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判决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经济损失230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底,通过某某旅行网购买了被告某航空公司2006年5月4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5104次航班,起飞时间为上午9 时,票价合计人民币560元。2006年4月30日,原告接到某某旅行网的通知,称5104次航班被某航空公司取消,改为上午10时起飞的5106次航班。由于原告5月4日11时要出席一个重要的商务活动,不得已只得退了5104次航班机票,并通过某某旅行网购买了5月4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7605次航班,起飞时间为上午8时55分,票价合计人民币790元。
原告认为,自己购买了被告的机票,就与被告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随意取消航班,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乘客造成的损失必须予以赔偿。原告曾在事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赔偿230元的票面差价损失,被告承认原告购买机票和被告取消5104次航班的事实,但拒绝赔偿。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航空公司辩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本案中,被告公司为了避免乘客因航班取消而造成其他损失,提前五天就通知旅客预定机票的某某网,以使原告有充分的时间来选择其他航班或选择其他行程,避免因航班取消而造成其损失。并且,被告公司也为原告提供了一小时后的航班,使其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作为承运人承担航班取消的责任,应当是航班的取消直接导致旅客的损失,也就是旅客的损失与航班取消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原告在接到航班取消的信息后,完全可以选择其他同等价格甚至更为便宜的其他航班,因此航班的取消不必然导致原告的损失发生。因此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航空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成立。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根据票面载明的时间、地点将旅客运送到指定地点。现被告无故取消航班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提出赔礼道歉的请求,不属于承担合同违约的方式,对此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230元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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