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为了保证铁路行车的安全畅通,妥善处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国务院转发了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现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地、市、县以及铁路沿线城镇、农村社队、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要与铁路部门密切配合,对人民群众加强爱护铁路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努力防止和减少路外伤亡事故。
二、凡违反下述规定之一造成的伤亡事故,由本人、家属(护送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肇事者或所属单位责任,并严肃处理。
1.严禁行人在铁路路基上、桥梁上、隧道里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严禁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和拣拾煤碴杂物;
3.严禁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严禁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严禁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或侵入铁路限界;
6.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人和精神病患者,在横越铁路道口时,要有人护送。
三、铁路职工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防止路外伤亡事故。铁路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必须认真了望、鸣笛示警。道口看守工要坚守岗位,认真了望,按时放下栏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全、醒目。凡因上述防护设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造成的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对城市繁忙道口,铁路部门应结合城市建设和地方协商,有计划地改建为立体交叉;对车辆、行人流量大的,特别是容易出事故的无人看守道口,经过调查,已达到看守条件的,应逐步改为有人看守道口。
四、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对事故现场要作出记录和标记,将死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抢救,尽速恢复正常行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开通线路和铁路正常行车。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后,铁路应及时向发生事故的所在市、县(区)政府或人民公社报告。接到报告的市、县(区)或人民公社应迅速通知有关单位会同铁路公安和铁路有关业务部门,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五、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市、县(区)领导下进行工作。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铁路有关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和铁路有关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做出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监督执行。
六、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伤者要迅速送就近医院抢救,各地医院都要本着“救死扶伤”精神,积极抢救治疗,不得推诿拒绝,押金暂缓交纳。属于伤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的,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死者的火葬费或埋葬费,由伤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确属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由民政部门负担。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和医院、肇事单位证明,由铁路分局审查造册,每人每天按九两计算补差,报所在地粮食部门核销,每月结算一次,伤者住院需要护理时由伤者单位派人或由家属自行护理。
2.伤者住院,经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立即出院,拒不出院的由伤者单位负责领回。伤者单位拖延不领时,由当地公安和铁路公安部门送回,原单位不得拒绝,确属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因伤致残后生活不能自理的,出院后移交当地民政部门处理。
3.对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由铁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五十至一百五十元。
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酌情给予八十至一百五十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路外伤亡者为少数民族以及伤亡者有特殊情况的,上述救济费可酌情增加,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救济费的一倍。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属单位或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
4.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其医疗费、火葬费或埋葬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铁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铁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应参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的规定。
5.凡借铁路自杀、他杀者,铁路不承担任何费用。
利用铁路进行各种违法活动造成伤亡者,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上述任何救济或补助,并视其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6.死者尸体未经检验认领前,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处理。看守费用由责任者家属或责任者单位支付。尸体经铁路公安部门检验后,通知其家属或单位认领处理。
对无人认领的尸体,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拍照,做好调查记录,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铁路负担。
尸体经公安部门检验后,最多保留三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超过三天铁路公安部门可会同卫生部门进行火化或埋葬,费用由责任者或责任单位支付,如未确定责任时,暂由铁路垫付。
七、各种车辆和行人,在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不得冒险抢越,在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要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不得抢越或钻杆。违者发生事故时概由本人负责,并追究责任,赔偿损失。铁路行人道口(包括宽度不足二点五米的行人过道),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通行。并由地方公路部门在道口两侧公路按规定埋设“禁止车辆通行”标志,违者造成的事故,铁路概不负责。
凡通过铁路道口,发生撞车事故时,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调查分析,研究处理,责任属于一方的,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其损失费用由双方合理负担。非铁路道口,禁止任何车辆通过。任何单位都不许在铁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已经设立的,应立即拆除,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凡一公里内有多处道口的,铁路应考虑适当合并和拆除。地方厂矿自己看守的道口,在管理期间,对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
八、爱护铁路,人人有责。铁路道口和沿线各种标志、器材不准移动、偷拆,当地人民公社、生产队有责任保护。凡发生移动、偷拆、破坏、被盗情况时,当地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铁路进行破案。对盗窃铁路器材,砍伐铁路树木和破坏铁路设备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废品收购等部门严禁收购铁路器材。违者,除责令无偿退交铁路部门外,还要追究责任。
九、在处理事故中,应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无理取闹,影响铁路正常运输和铁路执勤人员正常工作的,由铁路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制造事故,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秩序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依法惩办。
十、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前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中的,一律按本实施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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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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