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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沱江污染事件

2017.03.21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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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沱江污染事件

[案情] 四川沱江污染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在成都锦江区法院受审。公诉机关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对青白江区环保局原负责人宋世英、张明、张山延误沱江污染处理时机,致使川化排污污染沱江干流的后果进一步扩大一案正式向锦江区法院提起公诉。据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4年2月23日,时任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的宋世英接到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关于污水中氨味很浓的报告后,未及时安排环保局检测站进行监测,也未对污水厂的检测结果主动了解以及采取防止污染可能发生的任何措施。2月27日,宋世英与时任青白江区环境监测站站长的张明、时任青白江区环境监理所所长的张山到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检查工怍时,得知污水中氨氮含量超标严重并听说下游有死鱼的情况后,宋指示张明、张山分别安排工作人员对川化排出的污水进行监测以及对川化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理,但未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和监理结果。经 27日全天的初步监测,污水中氡含量最高值超过7000毫克/升(国家允许的达标排放值为60毫克/升),但张明得知后直至3月1日寸将监测报告上报区环保局。张山在宋世英安排监理的当日并未亲自或安排本所工作人员到川化进行现场监理,3月1日才到川化进行现场检查,在了解到川化二分厂违规超标排污后,当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环保局3月2日才向川化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由于3人在环境监管中的失职行为,致使川化排污污染沱江干流的后果进一步扩大,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是我国近年发生的最大一起水污染事件。笔者认为,通过此事件,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督,脚踏实地督促企业积极治污。如果一味地对企业予以 “保护”,置公众环境利益于不顾,到头来只能是使环境污染加重、环保部门威信降低、企业形象受损,相关责任人也逃脱不了法律责任。环境监察作为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企业不能拒不接受,当地政府不能以“土政策”、“土规定”加以阻挠。环保部门要将环境监察纳入长远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监察计划,确定定期和不定期监察名单,拟定监察频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建立长效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机制,使环境监察有章可循,落到实处。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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