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职工患精神分裂 单位对其除名被法院驳回
河南南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女职工冯雪(化名)患上精神分裂症;企业在其治疗期以旷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对其进行除名。
2006年,法院以法律规定职工患病期间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本也无可厚非。然而,我们在提倡效率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平,这也是为何法律在鼓励企业竞争之时设定了诸多保护职工利益条款的立法本意。
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但时下一些为利益而游离法律之外的事屡有发生,随意辞退病残职工、超时加班加点、拒绝偿付伤残职工补偿……对此,法律的回答是明确的,即必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编辑手记
2007年1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就一起企业将有病职工除名案生效判决中的执行款16600元执行完结。
河南南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女职工冯雪(化名)患上精神分裂症;企业不为其报销医疗费,以旷工为由将其除名;冯雪的母亲依靠法律为患病女儿维权。女工因病被除名
1997年,22岁的女青年冯雪从其他单位调入南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2月1日,公司与冯雪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冯雪到公司上班后一直郁郁寡欢,情绪低落。原来,冯雪的父亲1996年去世后,冯雪经常回忆父亲逐渐出现失眠、注意力不集中、不愿与人接触等症状。1996年3月,冯雪被医院诊断为延迟性心因反应,经抗精神病治疗和心理行为痊愈出院。
1999年1月25日,冯雪的病症复发,医院诊断为强迫性精神病。1999年至2001年,冯雪多次发病住院治疗。
2003年11月30日,公司和冯雪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但双方既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
2004年3月,公司将冯雪除名。仲裁裁决安置工作
母亲张秀荣得知女儿被公司除名,聘请律师将公司诉至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方认为,1999年申诉人患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申诉人患病以后,公司停发了冯雪的工资,并拒绝报销医疗费用,2004年3月份对申诉人作出除名决定。张秀荣请求撤销公司对冯雪的除名决定;委托相关部门确定冯雪的法定医疗期和劳动能力,并根据鉴定结果,由公司妥善安置冯雪;企业应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支付1999年拖欠至今的工资、医疗费2万余元。
公司表示,冯雪自1999年不请假长期不上班,2004年3月31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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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