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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履行合同应予赔偿

2018.02.14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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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履行合同应予赔偿

(一)案由

申诉方:金×等44人,系××工艺鞋厂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工艺鞋厂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万××,女,48岁,工艺鞋厂厂长

金×等44人是征用土地工,根据安置协议,与工艺鞋厂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厂方因生产条件不具备,不能按期履行劳动合同,迫使金×等44人16个月不能工作。后厂方作临时安排,又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和补贴,给金×等44人造成经济损失。金×等44人申请仲裁要求工艺鞋负赔偿责任。

(二)调查核实情况

金×等44人原是中云乡焦庄、范庄两村农民。1987年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用两村土地,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按每人3500元安置费交付工艺鞋厂,与工艺鞋厂签订了安置协议书。1988年12月29日,金×等44人与工艺鞋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88年12月29日起至1990年12月28日止。合同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待遇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土地征用工工资标准执行,由于工艺鞋厂不具备生产条件,从1988年12月29日起至1990年9月8日,致使金×等44人不能上班,完全没有履行劳动合同。1990年4月9日,厂方通知金×等44人,临时安排到开发区上班,4、5两月进行上岗前培训,按每人月工资68元发给。从6月至9月到车间生产鞋帮。但由于工作环境差,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每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只有49.17元。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15%工资性补贴没有发放,厂方也没有为金×等44人交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经查:两年期间,由于厂方单方变更合同,降低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给金×等44人造成经济损失计1680元。金×等44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工艺鞋厂赔偿在合同履行期间的经济损失,要求劳动服务公司重新安置。

(三)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金×等44人与工艺鞋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工艺鞋厂不考虑企业实际生产条件,轻率地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安置协议,招收工人进厂,又不能及时作妥善安置,应负违约责任,给金×等44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效,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工艺鞋厂应按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因违约给金×等44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每人计1680元。

2.××工艺鞋厂应按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因违约给金×等44人向区劳动保护处交纳两年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

3.仲裁费50元,由工艺鞋厂负担。

(四)分析与评述

这是一起企业不按期履行劳动合同,降低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引起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例。《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金×等44人系征用土地后,因建设开发区需要,离开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工艺鞋厂既已与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协议,承诺接受安排金×等44人的工作,并与金×等44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双方应当履行合同条款和规定。但是,工艺鞋厂不具备生产条件,实际无法履行合同,厂方因过错造成违约,致使金×等44人16个月工作和生活费用没有着落,导致一起集体争议发生,厂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因此,厂方应当赔偿合同制工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为职工交纳退休养老金,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至于工艺鞋厂与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安置协议,已由劳动服务公司按每人3500元交付厂方作为征用土地工的安置费,故工艺鞋厂也违反了安置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因履行安置协议发生的争议以及金×等44人要求重新安置,不属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认定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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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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