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公司质疑“吃里爬外”而被召谈话,沈先生一怒之下不辞而别。由于仲裁裁决仅支持获1个多月工资的请求,故将原供职的上海一科贸公司诉至法院。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沈先生离职原因是科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沈先生获1个多月工资5466.67元,而获赔解约补偿金和代通金的诉请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沈先生系江苏省淮安市来沪从业人员,2008年4月进入科贸公司从事业务员、设备维护、模具调试工作。因被质疑在职期间兼职,利用公司客户资源赚钱的原因而被召去谈话。“蒙冤”的沈先生一怒之下不辞而别。去年11月23日,其申请仲裁,但仲裁裁决仅支持了1个多工资,对于其他请求,未获支持。沈先生不服,诉至法院。除要求判令获得1个多月的工资外,还提出了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和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4000元(代通金)等诉请。沈先生诉称,2008年底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业务急转直下。为维持家人在上海的生活不受影响,接受朋友一再邀请参与了其公司的网络推广和电话咨询,但从来没有涉及和影响科贸公司的客户,还尽力维持公司现有客户。本来打算到2009年过年时提出辞职。但在2009年11月11日,公司负责人突然通知自己离开公司。
科贸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辩称,因发现沈先生在外兼职销售公司同类产品的情况,便找其谈话。不料,沈先生发脾气后就自己走了。虽然公司很是生气,但并没有进入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之后,还为沈先生缴纳了综合保险,根本就不知道其已经离职不做了,直至收到仲裁申请才知道已经不做了。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沈先生提供了大量的材料,但无一是关于被公司除名的证据。
法院认为,关于沈先生的离职原因,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系由科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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